代親戚請教律師們以下2問題
一、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本院原承辦股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
,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Question 1:
撤銷裁定與撤回執行有何差別? 時間長短差別? 事後遭扣押之不動產能否贈與過戶?
二、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
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
案件內容如下:
A、B、C三件假扣押案件併案
A案: 76年台X銀80萬元內假扣押債務人甲、乙、丙之不動產,
B案併案: 77年台X銀8萬元以內假扣押債務人乙之不動產
C案併案: 77年彰X銀130萬元內假扣押甲、乙之不動產
甲方還款能力佳,90年已將自身有涉入之A案80萬、C案130欠款清償,唯獨乙仍無力償還B
案8萬元債務,( 又A、B案為同一債權銀行 ) 故A案僅撤銷甲、丙之假扣押。B案仍維持原
先假扣押。C案全案撤銷。
Question2:
若想解除乙名下假扣押不動產,採用反擔保提存方式 (目前該土地之債務僅剩8萬),需提
存多少金額 ? 8萬? 8+80萬? 8+80+130萬?
(債務雖僅剩8萬元,但畢竟追溯期已過,訴訟勝算大,且就算跟銀行協商還款撤銷假扣押
,可能也要耗時半年。想要先在短時間內解除假扣押)
煩請大家協助解惑,不勝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