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公寓是二十幾年老社區了
我們入住約19年 一入住的時候招牌就在了
原先我們都不知道樓下商家掛這個招牌的適法性問題(以為可以掛)
他掛的範圍只有在我們家的外牆 沒有在別的樓層
直到近幾年他把招牌重新翻修之後 才有別的住戶問我們說為什麼我們讓他掛
去年九月我有跟對方談這個問題 他說會跟我算租金 但是開了一個很離譜的價錢..
我就沒有回應他 想說這種價錢不租也罷 然後報由管委會處理
又在去年11月左右 開區權會的時候 在會議上提出 而當天與會的住戶表決不同意招牌架設
接著管委會去年12月行文 要求對方文到一個月內拆除
對方與管委會協調 要求緩拆 管委會同意 緩至今年3/31
問題一:管委會是否有權決定緩拆? 可以不經該樓層住戶同意
而且從去年11月表決 12月行文 期限1月拆除 對方已經有很多時間可以處理
現在要拖到3/31 已經等於5個月以上的時間 這樣的決定是否背離區權會決議
問題二:對方商家與我方是否有侵占的問題?
在去年11月底區權會 外牆部分原先為專有 經表決才改為"約定共用"
我可否請求過去這段時間的賠償?
問題三:版上是否有了解這部分糾紛的版友,若是要諮詢收費也歡迎報價!
我想要了解針對商家還有管委會做後續處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