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問題非常苦惱
事情發生至今近5個月
我是那個被列警示戶的苦主
目前進度得知偵查隊將我列為被害人而非被告
但是被告A(壞人、詐騙者)一直不到案
所以我的疑問是:
1、如果我現在將錢還給原告B,是不是能如偵查隊
所說,能加快解除警示戶的時間?還是基本上也沒
什麼差別?(列被告似乎反而較有利?因列被害人
要等整部戲演完才能解,這是偵查隊跟我說的)
2、我被警示戶的是郵局帳戶(薪轉),解除後裡
面原本屬於我的錢還會在嗎?因為爬文看到似乎有
人被銷戶,我好擔心吶。
我只是想要快點解除警示戶,並希望裡面原有的錢
還在。一開始我是一直堅持不想將錢還給B,只是
偵查隊說還錢是最快的辦法。這是事實嗎?還是其
實也沒多快?以上跪求有經驗或知道流程的大大能
幫幫忙,先謝謝你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07 12:41:00代位求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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