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uD3Jsca.jpg
: 請問新聞中違規人申訴成功
: 用的是道交第幾條?
: 我查不到有「明確」規範說出
: 人行道違停「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的法條
這個案例事實應該是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
相關條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不過法律不是規定"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應該理解為"駕駛人在旁"就"不得逕行舉發"(然不排除得攔截製單舉發)
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在濫用7-2條,失去此法立法目的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2-08 21:16:00樓上請先列出該條立法目的再論述為何法官那樣判是扭曲
以前行政法教授最討厭我們學生上課的時候用「我覺得」教授都直接反問,你哪位?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2-09 01:25:00覆議樓上所提教授之見解 列法條適用事實並解釋之這樣才是法律意見
這一條是在91年6月7日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細則轉過來作為法律,所以我目前查不出這個細則的制定來源,可是依照此法第一條: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無論是臨時或是停車,都是對交通安全有危險,不就失去了本意?當然我還要再去查7-2的2項3目當初這樣制定的原因抱歉我不是學法的,我只是這段時間一直在看交通相關法規,然後剛好看到這篇文章提出我的疑惑,因為在更早之前也有個判例是民眾檢舉佔用機車停等區也被不符合7-2條2項被判免罰不行我找不到處理細則的立法說明,好像64年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