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ddkids (滴滴滴) 2018-02-10 03:49:00
如果你這麼確定他鐵了心要做,建議可直接報案,不管用上車或是直接公開都是涉犯刑法315-2II,請警察可否請票去搜索他家扣押影片檔,但我不確定台灣鴿子有沒有那麼勤勞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1 10:03:00不知道事情始末,也相信原PO應該也有保留很多沒講的事那,這樣如同藍色蜘蛛網般的情節,外人不得而知個人只能講,文章內所提到的,對方可能觸犯恐嚇罪或者是妨礙名譽罪章只是,假如是自己親密照被刊登,應該是被害者吧那,被害者還會被網罵到想自殺?那不就表示對方當時所受到的傷害,比起這些親密照被刊登上的傷害是不成比例的? 對方只能用這微薄的方式來伸張正義??那假如真是如此,那對方也是 "情堪可憫"你,自己看著辦吧,個人造業個人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