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3-21 12:55:00換言之,管委會必須對住戶 "負起疏失責任"是有無自雇,跟勞健保掛在誰身上無關歐....出事,多半是沒有慎選保全公司....找那些普龍共的...你們有僱用事實,但五人以下事業體非強制投保的勞保單位換言之,法院也是看你們管委會跟當事人的僱用關係你們管委會得扛起督導疏失責任,住戶才是真的無辜很簡單,這種方式,類似三方契約....你管委會跟保全公司,以及自僱保全員之間,分別簽下契約保全公司,負責教導保全員如何擔任保全而自僱保全,則負責你們大樓的保全工作換言之,自僱保全員的人品問題,不歸保全公司負責.因為,人是你們僱的.....照你的敘述,去推敲你們跟保全公司簽定的契約大概長這樣另外,管委會的管理費用,應該是由管委會成員來收取吧你們偷懶,選擇讓總幹事來收,金額又這麼大....你們.......心臟很大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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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18-03-23 21:19:00剛剛原PO有私信給我合約內容,這是技術顧問約,自顧保全至於誰是總幹事老闆? 管委會.....就醬~~~~頂多照合約內有個回饋項目,處理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