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店請到一個員工,
十天有九天請假一天曠班
請她做到這個月底
因為他遲到太頻繁 故我在我們群組賴上面新增一條
遲到10分鐘罰50 實際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員工受罰
會訂這點是因為他!且條例也是他離職後才會開始
用,他居然說要去勞工局告我
因為他放話,我也想說算了他就做到月底了
他遲到分鐘數當月超過300分鐘 完全沒扣他錢
錢一樣照給他
但是當月他有兩天遲到卻自己寫上12:30上班
請問這樣可以告他偽造文書跟詐欺嗎?
我會知道 是因為我的客人12:40去店裡說沒開
他打給我跟我說 而我看打卡他卻寫12:30上班
請問 如果要告他 附上他手寫打卡的證據就可以了嗎?
打卡單他離職時帶走了 我有拍照下來
我當天撲空的客人需要去作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