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最近有類似問題,所以借題發問。
公司也是未上市/櫃,提供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在職員工,得於特定期間逐年認購。
當年有簽屬契約書,內容限制認股執行後,直到上市櫃前都不可以轉讓給第三人,
如果在在上市櫃前之前離職,公司得洽特定人購回。
這些股票我已持有超過兩年,最近因個人因素要離職,公司要求購回/過戶給特定人,
我提出公司法267條或167-3條,轉讓限制期最多兩年,所以可以自由轉讓第三人,
公司不得限制,但是公司財務也是跳針,說契約怎樣寫就是依照內容行事。
最近公司的律師要約見面協商,請問我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勞煩各位版友給予建議了,謝謝!
※ 引述《qtduck ( )》之銘言:
: 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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