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8-04-17 07:37:56看新聞常常有政治人物被告幾十條官司
要是當上了部長級院長級市長級
更是被一堆人告好玩的。
所以想請教法律人士,可是又常看到有新聞說檢察官簽結
了上百條官司都不起訴
請問簽結和不起訴的差別在哪裡?
一般人被告都至少要跑兩次
一次去警局做筆錄 一次開偵查庭 然後回家等起不起訴的通知書
那些名人大官真的也會只要被人告就要至少跑兩次嗎?
還是他們真的可以完全不理會那些官司?
如果那名人長居國外會不會隨便一個無聊人士告一下他就一定要回國接受調查?
不回國就變通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