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簡單說明一下我的狀況(勞資糾紛)。
於106/6向法院提出訴狀,
於今年2月得判決書,我方96%勝訴,
對方是‘有限公司1號’,107/4月取得確證。
由於對方避不見面並封鎖一切聯絡方式,
感覺怪怪的,一查之下才發現公司1號於106/7月時解散,並於106/8在1號原地址開設公司2號,負責人是公司1號負責人的配偶。
嗯,我’個人看法‘是這很明顯是蓄意的,但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命令對方付款…?有向國稅局查閱過公司1號的財產是「無財產資料」,但是不可能,因為該公司很有錢,我很確定他們是蓄意的,因為他們告訴員工「不要理她,我是故意不接電話不給錢」
我嘗試問過各種管道的免費律師諮詢,皆無正面我的答案,很不幸的我真的沒有能力請律師,希望在這個板上有人能夠給我一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