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第一發
如果問的問題太笨
請各位鞭小力一點了
今天刑總上課的時候提到的題目
逃犯甲在西門町大街上開一槍欲殺前來追捕之警察乙,
但乙只受輕傷,乙開槍反擊,
子彈打中甲身後路過的無辜路人丙。
要問甲對丙(2)客觀可歸責?(3)是否具有故意?
原本我寫了甲開槍的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這個風險不能實踐到丙重彈的事實上,
因為在經驗上開搶卻射中身後的人,沒有常態關聯性。
但教授說母湯這樣寫
解釋恕我略過
後來教授提供了
因為甲開槍打的是警察,警察有槍又會反擊是常態,
兩者之間引發的槍戰通常會波擊一旁路人,
所以甲開槍的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是後來我恍神就這麼跳到下一題
我想問的是
在接下來的風險實現上,這個事件有符合常則性嗎
故意跟過失需不需討論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