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時效的判斷?

作者: a8712003 (阿宏)   2018-04-21 14:52:15
100年1月1日甲(買方)與乙(賣方)簽了買賣房屋契約,
甲於同日簽定合約後並交付本票給乙,然簽約過程乙方未依法應給予審閱期
(假設依法得撤銷合約),
100年6月1日,乙方主動告知其未給予甲方房屋審閱期
乙方於102年8月2日 將本票轉讓給與善意第三人丙
善意第三人丙於同年月底提起本票裁定確定並且強制執行
甲方得否對乙方主張
1.民法侵權行為之時效計算,應為100年6月1日起算? 還是102年8月底強制執行後起算?
2.乙方於100年6月1日主動告知未給予審閱期之方式,能否以存證信函之方式送達?
作者: yesohya   2018-04-21 15:35:00
如係純私人買賣沒有消保法適用沒有審閱期跟房仲、建商、代銷這種企業經營者才有合格的房仲會請妳手寫妳知道有審越期且自願放棄(有效)這是法學討論板 前提應該是妳具有討論的能力不是只問確沒提供自己想法妳看置底 妳跑錯地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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