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明前題
我爸在我與弟弟小時候開了一間公司,用公司名義向銀行借錢,股東是連帶保証人
我與弟弟當時一個不足三歲、一個不足七歲也是股東之二,全部共六個股東
後來還不出錢來,房子還被法拍。
以上這些事我們兩個當時完全不知情,直到去年三月任職的公司接到法院要扣取1/3薪水
才知道以上這些,照理來說未成年小孩是無行為能力,不能當保人的,這完全不合理
後來也試過找議員幫忙,銀行後來以「借款有部份是信保基金借的,要解決只能打官司」
所以後來也找了律師
我們打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
開庭那天法官說:這已經是支付命令,也有債權憑証,你們應該要打再審。
我明天就要寫判決書了,會判你們輸,你們要撤告嗎?
至少還能拿回2/3裁判費大約8~9萬
於是我們就撤告了,後來也找了一些免費咨詢的法扶跟檢查官,給了一些意見
但越聽越亂
我想問的問題有:
法扶律師建議我們打:債務不存在或是再審。 也跟委任律師講我們問到的結果
他回說:雖然標題是「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內文有寫到債務不存在的事,其實沒差
然後再審部份是因為舊法要打再審的時效已經過了(104.7.1起兩年內 106.07.03)
1.其實我不懂為何法官跟法扶律師都說可以打再審??
2.「債務人異議之訴」跟「債務不存在」真的沒有差別嗎?
3. 後來我跟弟弟都覺得這個律師有點不可靠,但又沒辦法証明律師說的是否正確
但律師也說這一次若我們再打,就不跟我們收律師費(六萬不是小數目)
真的要換律師嗎??
有點迷惘接下來下一步要怎麼走,要跟銀行協商又很不甘心
明明大家都說這不合理,我們不用還錢,但事實卻又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