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約20年前,舅媽因為精神分裂症自殺未遂,之後長期住在療養院(精神病院)
之前都是阿公在照顧舅媽,現在阿公過世了,剩下3個直系親屬,還沒選定監護人
這3個直系親屬 以下稱為 甲、乙、丙
甲跟乙有正當工作,而且有責任感,打算向法院申請為舅媽的監護人 並管理其財產
上次去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時候,櫃檯的服務人員說,如果舅媽有3位直系親屬的話
如果甲跟乙要來聲請當監護人的話(甲當監護人、乙當開立財產清冊的人)
也需要丙的簽名同意,但丙不務正業、遊手好閒,只想當舅媽的監護人並侵占其財產
請問各位前輩,聲請監護宣告真的需要丙簽名同意嗎? 難道甲跟乙不能直接向法院
聲請舅媽的監護宣告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