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例部分,付於置底部分以作參考。
有一個部分,我並不太瞭解,想請各位釋疑,望請幫忙解說。
若某甲是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但他並無定居於此處(不住在這裡),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處的公寓者,則是某甲的家屬。
因此,某甲仍會每隔一段時日回到這裡,但不會在此處過夜定居。
那麼,某甲是否視為該公寓大廈的『住戶』?
依條例定義,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
組織。
某甲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推選為管理委員,但他並未定居於此處之情況,
是否使得推選成管理委員為無效(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