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死亡宣告與自然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

作者: huzs (哈斯)   2018-06-09 22:46:33
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在法律上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
該宣告效力僅及於住所範圍之地
若於他地仍然生存 依然有人之權利能力
但是按民法: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死亡宣告在法律上不是是死亡嗎
如果不是,那受與死亡宣告之人與自然死亡之人在登記上有不同嗎
受死亡宣告之人什麼時候會失去權利能力?
謝謝>_<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09 23:02:00
死亡宣告可以撤銷,自然死亡只能投胎
作者: huzs (哈斯)   2018-06-09 23:19:00
那民法第六條不適用在受死亡宣告的人嗎因為除非撤銷 不然受死亡宣告的人永遠不會死
作者: count52   2018-06-10 00:04:00
我想只要是人都會死,應該去看一下死宣的立法理由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10 00:29:00
民法第六條適用真的死翹翹的那種,不適用宣告死亡但實際沒死的。死亡宣告是為了消弭以受宣告者住所地為中心的私法關係,不是真的要讓他死翹翹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10 00:33:00
死亡宣告不是剝奪他人的權利能力 只是為了避免其司法關係懸而未決而終結其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重點 沒有剝奪權利能力
作者: huzs (哈斯)   2018-06-10 00:49:00
重新再看了一次死亡宣告 發現我好像搞錯重點了 但是還是很好奇 受死亡宣告的人有沒有一個期限 可以視為事實上死亡或是說撤銷死亡宣告的形成權有消滅時效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10 09:00:00
有啊,人真正死之後,就不能撤銷死亡宣告.....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0 18:43:00
前面已經有人說了,死亡宣告目的要結束以住所地為中心的私法法律關係,如果實際上還活著,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侵權能力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另外撤銷的事由除了尚生存,還包括確定死亡的時間不當,
作者: huzs (哈斯)   2018-06-11 09:28:00
感謝解惑 所以家事法163沒有除斥期間嗎?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1 20:29:00
沒有,如果實際上已經死亡,就不會有撤銷宣告的可能還活著的話,他本來可以享受的財產、身分關係因為宣告而終結,卻因為提出撤銷的時間有所限制,形同直接剝奪他的權益,過於不公,況且善意行為本來就受到保護,頂多只能在他實際上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時候,給予時間限制
作者: huzs (哈斯)   2018-06-12 11:40:00
謝謝j大 我瞭解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