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年被朋友借了幾十萬
在幾次催討之下都不還
後來透過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對方提出異議)逼對方還債
但是對方只有敷衍的說會還,但是幾個月過去連一塊錢都沒看到
目前案子進度在等法院開庭
前一陣子去聲請假扣押
跟國稅局調了對方的財產
名下只有1部20年的車
也沒啥所得收入
但是透過經濟部的公司登記查詢
發現對方是某公司的負責人
出資額也與債務相近(財政部的財稅資料看不到這一筆投資)
問了櫃台小姐投資資料查不到嗎
櫃台回答的是她們資料只能顯示不動產之類的
這部分可能要向經濟部查詢
最近發現對方冒用我的證件辦了手機門號
朋友建議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這件事
還有副本告知受理的服務人員涉嫌為幫助犯
(債務人是這間手機店的老闆)
藉此逼迫對方願意還錢
在網路上查到
債權人檢舉債務人之不法行為(例如逃漏稅),
要脅債務人還錢,有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朋友的看法債務這件事已經告上了法院
而且也沒有要跟對方多拿錢應該不至於成立恐嚇罪
想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寄存證信函告知債務人他冒用本人證件辦理手機門號涉嫌不法,
請對方儘速解決與本人一切法律糾紛,藉此逼迫債務人還錢是否涉嫌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