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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請益] 上班途中撞傷人能否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作者:
cloudy0101
(水波不興)
2018-06-16 22:59:57
刑法284條第2項提到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小弟女友今年4月於台中被人撞傷送醫住院,後來我查出對方是房仲業務
,而且事發時對方路線是往他公司前進,請問若證明對方是為了有排班需上班
或與客戶有約要前往公司因此撞傷我女友是否能成立刑法284條所提的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呢
作者: algorithm (algorithm)
2018-06-16 23:06:00
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附隨事務,其中附隨事務須和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的關係。(例如養豬戶開車載飼料之類的行為)89年台上8075號判例你可以讀讀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6-16 23:09:00
開車上班不叫做業務
作者: algorithm (algorithm)
2018-06-16 23:10:00
咦 對方是房仲「與客戶有約」撞到人耶
作者:
yesohya
2018-06-16 23:31:00
是要從事的"業務內容"造成傷害 不是"業務"這個職業別的人造成傷害 =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16 23:46:00
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除非對方的車是黃色掛小牌與客戶有約還是與美鳳有約根本不重要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17 00:45:00
基本上下班時間你開車撞到人都不會揹業務過失而且說真的 很多被灌上業務過失blablabla判有罪的判決他那個業務的認定也真的令人歎為觀止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8-06-17 01:39:00
我始終搞不懂為啥業務過失會比較重?是類似打架致死~曾當特種部隊的~這種背景就該判比較重嗎?
作者: hidog (.....)
2018-06-17 01:46:00
這部分已經修法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17 04:23:00
業務過失系列要留著也不是不行 為必要全刪 畢竟有一些需要政府核可特許的行業其執業時的危險性與造成法益侵害的程度真的比較高或嚴重*未必要真的有興趣研究可以去看一下謝開平老師在月旦的文章
作者:
Beijingman
( )
2018-06-17 08:54:00
若小黃司機開小黃載家人出遊撞到人,也算業務過失嗎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7 09:36:00
刑法有修正了,業務過失刪除那部分應該是沒通過一樓說法可能會讓人有誤解,養豬戶開車載飼料被法院認為不是經常駕駛小貨車,所以不是附隨事務司機下班時間開車,依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也算是業務,「以駕駛汽車為主要業務之人,就其駕駛汽車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義務...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亦不因其駕駛時為上班或下班時間而有差別。」房仲部分,是不是上下班路線不是判別的重點,重點在於說駕駛車輛是不是房仲業務範疇,是不是像是一樓提出來的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附隨事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17 13:59:00
把業務過失傷害,用拳擊手跟別人打架,應該就有點相似拳擊手跟人家打架,法院會判相對很重....因為揮拳頭這是他的職業,所以不管打前或者是開打法官都會特別嚴格看待你揮拳的原因
作者: samnpc
2018-06-17 19:05:00
業務過失就是個笑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6-17 20:05:00
拳擊手和人打架傷人,法院以業務過失重判,那麼....立法委員和人打架致人死傷呢?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7 22:50:00
m大說的是相似,不是真的以業務過失判打架已經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了相同的點在於實務認為,兩者都對危險負有較高注意能力而且負有較高避免危險發生的期待「司機每天都在開車,所以一定知道怎麼開不會撞到人,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6-17 23:08:00
挑起打架的比較明確是故意,但是跑不掉而自保也是打架的一種型態。對方一拳打來,己方自衛格擋,也有造成對方失去重心受傷的。另外,對方亂棍打來,我方一手遮擋自己頭部與要害,一邊出拳或出腳攻擊對方以求擊退對方讓自己有逃跑之機。這過程也可能造成對方傷害。這也是傷害故意? 還是法實務就是認定,你要嘛趁早成功跑走,要嘛抱頭任對方毆打,否則任何回擊,只要傷到對方都是傷害故意?或者說受到攻擊而跑不掉,就只能一直格擋到對方累到停手或自己找到機會逃走,過程中任何回擊致對方受傷都傷害故意? 實務上認定正當防衛有這麼狹隘?
作者: waterman3350 (大象皮)
2018-06-18 10:33:00
問個笑話,立委用嘴咬人,應該是業務過失傷害吧...名嘴不查證胡亂抹黑,也成立成立業務過失傷害好了!哈哈哈|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6-18 12:51:00
樓上,被動物咬傷有可能導致蜂窩性組織炎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9 08:05:00
故意跟正當防衛不衝突阿傷害罪要保障的法益不包括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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