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6年12月15日向交通事故裁決處申訴一張罰單, 但到107年4月16日才收到申訴結果
(歷時約4個月)
依據法規: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
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
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80029&DF=&SNo=44
3. 新北[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應在42日內回覆
https://www.tad.ntpc.gov.tw/Webpage.aspx?entry=63
請問是否可能在行政訴訟勝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