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訂房子租約時
是和女房東簽約(未公證)
租貸的時間是107/4//1到110/3/31截止
租金季繳
還有在訂立合約時 給兩個月的保證金
有另外制定一條
高額電器非人為損壞乙方不負責賠償,但維修乙方負擔,若無法使用,自行買並可帶走。
但搬進來未滿三個月
卻無預警停水至少三次以上 後來大樓要修繕 是直接停水三天orz
我是四月住進來,然後六月底時冰箱壞了
當初在承租時,房東夫妻表示冰箱和冷氣都是剛使用兩、三年而已
那天請師傅來修繕時,發現冰箱其實是2005年的冰箱
和房東夫妻當初說的新穎有很大差距
維修費後來是一人一半
中間燈泡壞了幾盞,也是自己處理
在換燈泡時,發現房子被破壞一個洞
後來有問房東 房東表示那是自己鑽(!?)
但當初在簽約時 完全沒有提及此事
之後溝通時
房東先生在電話中請我們搬離 不願意再租貸給我們
後來有當面去協商
結果房東夫妻雙方在7/2那天要我們7/25前搬走
當初簽約日是3/25 房東太太表示要以25日期計算 不知是否合理?
但合約明定是1號開始
並表示押金兩個月抵一個月房租
意思我們要賠償一個月押金
那天當面溝通是先生去溝通
房東夫妻當場要我先生簽下願意賠償一個月租金的紙條
這有效力嗎
有機會把一個月押金拿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