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大學時因為腦出血而左半邊肢體殘廢,現在為軟體工程師,平常都用右手工作,他
今年2月中走路過馬路時被車撞下顎骨折而且右手受傷,需進食流質食物6個越,初判表
上寫事故責任都在對方那裡,車禍後醫生診斷右手肌肉受傷需做復健,現在手連拿書櫃上
的書都會有疼痛感,雖然不會劇痛,但他因此
需要每週至醫院復健兩次,一趟約需花費1.5小時(療程+車程),求償時列出的主要項
目有薪資損失、看護費、營養品費用、就醫所花費的時間成本'、精神損失、醫療費用
、勞動力減損。
對方有投保第三責任險,之前調解時對方第三責任險的理賠業務有來,他說保險這邊
看護費全陪、
醫療費用指賠部份、薪資損失不賠(因我哥請假時老闆說薪水照給,這是他們公司的福
利)、就醫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勞動力減損不賠(因為對方覺得沒嚴重到這程度)。
因為現在做後續療程的關係需要用錢,想請問若已經至警局做筆錄提告,可以先跟對
方的投保公司拿第三責任險的理賠,之後上法院提告時再請法院在對方的賠償中
扣除這部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