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大法庭制 將統一見解

作者: jetling (文創人生)   2018-07-09 16:46:21
新聞中的法律/大法庭制 將統一見解
2018-07-09 00:01經濟日報 林瑞彬
為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促進法律續造作用,並於審判權內建立統一見解機制,司法院
將增修《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草案,於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審法
院,設置9或11人「大法庭」,近日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宣告判例和決議等現制將走入
歷史。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自2009年以來,已未增列稅務行政訴訟案判例,但2000年最高行政法院
成立後,法官會於聯席會議提出稅務訴訟爭議。
判例與聯席會議和大法庭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有無經當事人實質辯論過程。
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的特性在於稽徵機關會通案核定,因此,常發生當事人同時進行相同事
實及爭點的案件,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不一;或相同事實尚未訴訟,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已與
當事人見解不同等現象,因此大法庭制上路能否帶來變革,當為觀察重點。
大法庭草案修正重點主要如下:一、將對提案所涉法律問題以「中間判決模式裁定,大法
庭判決後尚須另為終審判決。二、廢除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修正後已依法選編之判例,
若判決全文尚留存,也僅具有一般確定判決的效力。三、組織架構:設置九人大法庭合議
審理,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務編制。由提案庭指定ㄧ庭員及七票選法官,每庭至少
一庭員。
四、案件經大法庭受理即應行言詞辯論,稅務案件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必要時
亦可徵詢專家意見。
五、大法庭庭員若意見不同,可撰述不同意見書,並與裁定一併公布。
大法庭如何受理提案:一、 歧異提案與徵詢程序:如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裁
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若徵詢其他各庭、確定見解歧異,審
判庭「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見解歧異有兩種態樣,一為「積極歧異」,先前裁判已有
複數紛歧;另一則為「潛在歧異」,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的先前裁判,擁不同見解。
二、 原則重要性提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敘
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本次修訂亦清楚定義「原則重要性」,即為「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
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另外,由於當事人為程序主體,為保障其程序參與權,修正條文賦予當事人得聲請受理本
案之行政法庭向大法庭提案,即「當事人聲請提案」。亦即當事人如發現有足以影響裁判
結果之法律見解,且最高法院先前裁判已紛歧,當事人得促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權。
我國順利引進大法庭制後,採強制代理與言詞辯論,過去對最高行政法院有拘束力的決議
、判例制度,未能參酌訴訟代理人意見,未來應能藉由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參與,直接
於大法庭進行實質意見交流。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常在受理多件類似的稅務案件時,召開聯
席會議以統一見解,因此除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間已產生歧異,否則符合要件的當事人聲
請案將有限。
未來,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
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法,促請法院為「潛在
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241670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7-09 18:52:00
大法庭的法官人選如何決定?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8-07-10 08:29:00
是否有架空大法官會議的疑慮?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7-10 09:25:00
大法官解釋有否違憲,小大法官解釋法官適法合法性大法官要駁你得從憲法找條文,小大法官只要憑本身學識說你的法律解釋錯誤就行;畢竟連先前建立的判例都要修法授權小大法官不鳥了。實行已久的判例和決議取消拘束力讓各法官重新發揮創意創意出現爭議在讓大法院的高級法官再發揮創意。我國司法改革還真是要發揮創意,法的安定性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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