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下:
於下列二情形,執行法院應否發給債權憑證?
一、甲對乙有100萬元票據債權,並經乙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一筆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
記)。屆期甲未受清償,乃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執行,經將該土地予以查封拍賣後,
甲尚有二十萬元未受清償?
二、甲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罰金確定後,檢察官移送民事執行處執行,經查封拍賣甲之財
產後,尚有三萬元未能完納,而甲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
第一題我知道是以物的執行名義不能核發債權憑證,但是老師說第二題也不能核發我就不
知道為什麼了,因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甲的財產經強制執行後還剩下三萬元不能清
償,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查報後應該是可以發給債權憑證,為何老師說不能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