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起訴書上的寫法,
有時候會把被告方寫的好像原本是被認有罪嫌,
但是,事實上完全相反,
只是SOP都是這樣寫。
關於上述這點,
我也曾問過書記官而得到過證實。
另外,也諮詢過不少律師,
其中有些律師透露了:
檢察官在面對「舉證不足或補風捉影、對號入座的濫訴」時,
會在偵查時(因為偵查不公開)將告訴人訓斥一番或勸誡,
讓這一類的告訴人自己去撤告,
否則也是判不起訴。
(撤告可能還能保留點面子)
但偏偏這種SOP的不起訴書內容,
有時常會讓濫訴又沒自覺的那類告訴人誤認為自己提告有理,而衍生出更多的訴訟,也難
怪司法人員工作量會這麼大了。
大家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