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幫未成年刺青能提起民事訴訟嗎?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9-21 10:28:05
※ 引述《sarsenwen (sarsenwen)》之銘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上 字第 483 號民事判決
其背部刺青,係屬侵害其身體之侵權行為,而請求除
去刺青之費用,惟上訴人接受丙○刺青時已年滿15歲,且查
無其有何智能不足或特殊精神障礙等情事,再參酌刺青過程
須忍受相當之痛楚,及刺青係在身體留下難以去除圖案、符
號等情,經媒體廣為報導後,乃一般社會大眾包含上訴人在
內所得知悉,足認上訴人具備允諾他人為其刺青之識別能力
。另依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原本丙○畫了
一副圖案,本來要叫上訴人去市場買豬皮來練習刺青,伊表
示不妥,因豬皮放久會發臭,伊就叫上訴人向丙○說畫在紙
上就好,後來上訴人前去丙○工作室看到圖案覺得很漂亮,
就以輕鬆語氣向丙○說不然刺在他身上就好等語(見本院卷
第41頁),堪認丙○於刺青前已得上訴人出於自由意思所為
之允諾,則其在上訴人背部刺青之行為,已可阻卻違法,並
非不法行為,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為增進其福利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
益,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固為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 條
、第49條第1 項第17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其為未滿
18歲之少年,丙○對其背部為刺青行為,乃傷害少年身體或
健康及身心之不正當行為,已違反保護少年為目的之法律,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上訴人前揭主張,自以
對少年為刺青,即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始有成立之可能。
經查,刺青並非法律明令禁止之行為,則對少年為刺青,是
否即屬對少年為不當行為,已非無疑;又傳統觀念上,刺青
雖常帶給一般人負面之印象,例如:壞孩子、不愛讀書、流
氓、無所事事的混混…等等,然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型態改
變,刺青結合流行文化,經由國內外藝人之引領、媒體之爭
相報導,已漸轉譯成為青少年表現個性、強調自我意識形態
章顯,及對自我身體掌控之表徵,刺青儼然成為以身體銘刻
自我的人體藝術,故以現今多元、包容、尊重不同文化之社
會觀感為衡量,於少年自主同意之前提下,對少年為刺青,
尚難認即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故上訴人主張丙○在其背部
刺青,係對少年為不當行為,而違反保護少年為目的之法律
云云,並不足採
作者: sarsenwen (sarsenwen)   2018-09-21 10:30:00
謝謝你的案例!!!
作者: hidog (.....)   2018-09-21 10:38:00
這判決主要是"傷害身體"這件事不成立吧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9-21 10:44:00
契約無效部分前審有判,"爭契約未生效力僅係原告及被告有刺青服務、刺青報酬係無法律上原因,而須各自返還所受之利益,與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上開規定均屬無涉。原告依民法215條及259條請求被告給付醫學美容費用要難准許"所以二審才改用違反兒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簡單整理是分成兩個面向探索,一是行為能力是要保障未成年財產逸散,法院認為刺青不是77但書的行為二是未成年對於刺青有自主同意權,傷害身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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