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放棄公同共有土地

作者: LoveNote (愛情筆記本)   2018-09-20 17:05:01
請問地價通知單上的納稅人明細
就是代表"公同共有"此筆土地的所有人嗎?(All body)
會這麼問是因為幾年前父親過世
我去地政所的時候(忘記要幹嘛了,就來通知要我們去辦繼承之類的)
那時發現系統內顯示還有不知道的人名也有份
但今年地價稅單來的時候只有我家族的人(這點我會回南部再查清楚)
再來,如果持有者只有明細上的人(我家族的長輩)
我要放棄此筆土地,我打去地政所問的結果是,10個人都要在現場
我才能放棄土地(我家持有3人份),這難度也太高了點
目前稅金都長輩在付,土地價值也不高,是否有更簡易辦法放棄持有?
請代書處理? 收集10人份代理同意書之類的?
謝謝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09-20 18:13:00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20 18:18:00
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可以拋棄繼承,除非有同條第2項或第148條第1項的問題。
作者: ken211812 (鄧肯)   2018-09-20 18:44:00
可是原po的意思又像是只拋棄遺產中土地的部份?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20 19:20:00
二樓推文更正:拋棄繼承→拋棄物權。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8-09-20 19:43:00
放棄麻煩,直接找人一元買不是比較簡單嗎?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9-20 19:47:00
可以贈與給我 0.0/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22 15:04:00
按《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件有10名公同共有人,若只有3人同意移轉其公同共有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由於沒有得到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此3人並無法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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