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主管機關,但是得到的回覆還是讓我不是很清楚。房子目前已經在驗屋階段,針對不動產說明書與現況說明書進行確認,發現許多內容是錯誤的,但是不是嚴重到如漏水般的重大瑕疵。
詢問市府主管單位承辦員卻說,若覺得有損失那就走民事判決,他們除了開罰也沒辦法。
由於時間很短,又要交屋了,對仲介與賣方提供的訊息都覺得需要再次確認才可以放心,也為此自己花很多時間收集資訊,確認內容。
我想詢問版大,難道他方做錯除了被主管機關處罰,就也沒什麼可以自保的嗎?仲介覺得,這個錯修正就可以了,讓我覺得蠻奇怪的...如果是這樣,那當初立法規範的原因是什麼?
想請問,這個問題可以用民法71條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