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我在一家財務軟體業上班,職位是顧問
有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如下
1.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之工作以及公司之競爭、合作對手之公司
2.不得去客戶那邊工作
3.若違反兩年的薪水當作懲罰性違約金
我有疑問的是
1.合約尚未寫道競業原則第四點,勞工離職後有代償措施,這樣合約算是無效的嗎
2.我們公司的是賣軟體的,假如有一間A公司使用我們的軟體,也是公司客戶,今天我離
職去該A公司工作,這樣有違反競業禁止嗎?
A公司可能是飯店業,跟原本公司從事的重要業務也不同
我覺得合約第二點有點不合理
不知道板上各位大大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