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總 車禍後之救助過失致死

作者: kw8453 (kw8453)   2018-10-04 21:31:44
案例情境:甲開車右轉時不慎擦撞到旁邊的機車騎士乙,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乙的頸部大量
出血,若不及時施予緊急處置,極有可能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故甲在打電話給救護車後,
立即對乙的頸部按壓止血,惟乙在送醫過程中即死亡。事後解剖發現乙的死因乃是甲按壓
止血時造成窒息而死亡,試問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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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第一個行為(車禍)成立過失傷害罪
第二個行為(按壓止血)成立過失致死
依照§50數罪併罰
但是這個結論又很奇怪,因為假如甲並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最糟的結果是乙失血過多
,甲成立過失致死而已;但是甲基於善意幫乙止血,反而可能會得到比見死不救更嚴重的
處罰,(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於變相鼓勵人們不施予救助行為,這個矛盾
的結論。
對於上述結果,我想了幾個回應的可能:
1.若甲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甲將再成立不作為普通殺人罪。
甲第一個行為(開車撞傷乙)屬於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甲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故甲有
義務幫乙叫救護車、施予止血救助等作為。若甲不採取救助行為,而乙最終因失血過多死
亡,則甲成立過失傷害+不作為普通殺人,數罪併罰。此結果的刑罰嚴重程度>(過失傷害+
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故不會出現前述矛盾的情況。
2.甲的按壓止血行為,適用阻卻違法事由,成立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的按壓止血行為,確實能防止乙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仍具有適當性;惟乙卻因此死於
窒息,故基於必要性上需為最小侵害、衡平性上無法通過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不得阻
卻違法,至多成立避難過當。此結果(過失傷害+得主張避難過當的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
應該<過失致死。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小弟初學刑總,想請教版上的各位高手,是否有哪些流程、或是
概念處理的不適當,或是有更好的解釋方式。還望大家不吝賜教,謝謝大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0-04 21:37:00
如果原本不救也會死 那就是過失致死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8-10-04 23:37:00
不要自己把甲的行為罪上加罪好嗎?車禍後不自己去救就成為不作為的殺人@@ 法理上沒啥問題...但是你想想現實會這樣認定嗎? 你真的很強,開闢了我的法律思維!!!不過阿,考試跟現實不同,很多考試爭得面紅耳赤的問題,其實在現實就是刑度問題。 大部分的刑度範圍頗大此其一,未遂犯 教唆犯 刑度可等同正犯此其二,本題解答我是不如你了,但是現實生活沒人說二罪加在一起刑度會比一罪重,,,,,就如此簡單而已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0-05 02:35:00
不罰的前行為,判一個過失致死就好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05 10:26:00
法條競合,論以較嚴重的後行為即可。
作者: shirai (房租忘記收)   2018-10-08 09:04:00
我想借文問 那如果是C(路人)好心救助導致B死亡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0-08 19:06:00
路人C,在旁邊看戲的話,因為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即保證人地位),所以沒事。手癢去幫B急救的話,依俗稱好撒馬利亞人條款--《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適用《刑法》緊急避難之規定。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0-09 05:46:00
變相鼓勵人們不施予救助行為 <- 請再進一步想不知道方法亂施救會比自知無能施救而不親自施救好?無能施救可以即時打電話叫救護車。亂施救可能把本能救回的搞殘搞死,有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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