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境:甲開車右轉時不慎擦撞到旁邊的機車騎士乙,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乙的頸部大量
出血,若不及時施予緊急處置,極有可能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故甲在打電話給救護車後,
立即對乙的頸部按壓止血,惟乙在送醫過程中即死亡。事後解剖發現乙的死因乃是甲按壓
止血時造成窒息而死亡,試問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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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第一個行為(車禍)成立過失傷害罪
第二個行為(按壓止血)成立過失致死
依照§50數罪併罰
但是這個結論又很奇怪,因為假如甲並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最糟的結果是乙失血過多
,甲成立過失致死而已;但是甲基於善意幫乙止血,反而可能會得到比見死不救更嚴重的
處罰,(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於變相鼓勵人們不施予救助行為,這個矛盾
的結論。
對於上述結果,我想了幾個回應的可能:
1.若甲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甲將再成立不作為普通殺人罪。
甲第一個行為(開車撞傷乙)屬於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甲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故甲有
義務幫乙叫救護車、施予止血救助等作為。若甲不採取救助行為,而乙最終因失血過多死
亡,則甲成立過失傷害+不作為普通殺人,數罪併罰。此結果的刑罰嚴重程度>(過失傷害+
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故不會出現前述矛盾的情況。
2.甲的按壓止血行為,適用阻卻違法事由,成立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的按壓止血行為,確實能防止乙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仍具有適當性;惟乙卻因此死於
窒息,故基於必要性上需為最小侵害、衡平性上無法通過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不得阻
卻違法,至多成立避難過當。此結果(過失傷害+得主張避難過當的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
應該<過失致死。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小弟初學刑總,想請教版上的各位高手,是否有哪些流程、或是
概念處理的不適當,或是有更好的解釋方式。還望大家不吝賜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