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五月初家人走在人行道上被汽車撞,昏倒在路上被送醫,住院隔天才報警。
報警當下已知對方車號+對方是誰
後來警察三聯單開立公共危險罪
至今到現在為止沒有任何通知、移送法院等等消息
想請問
目前三聯單只有公共危險
是不是要跟警察提過失重傷害啊?(住院半個月,骨盆破裂有動刀)
到現在不知道對方姓名、住址、電話、車號等,警察不給根本無法申請對方強制險以及其
他保險啊
再這樣下去是不是會超過提告過失傷害六個月的期限呢?還是公共危險罪裡面已經算過失
傷害了呢
麻煩各位解答一下 謝謝
肇事逃逸屬於公共危險的一種 然後它的確已經含有車禍致傷的部分了 你這邊的問題可能必須找警察說要提告民事
過失重傷一年以下 肇事逃逸(185-4)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問題嗎?
作者: samnpc 2018-10-06 21:56:00
民事提告不是找警察,肇逃起訴時向檢察官提出,或者自行去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作者:
nyo (恩)
2018-10-07 03:03:00感覺沒有耶 撞人跟肇逃是兩行為 先去提告過失重傷害吧
傷害刑事、重傷要毀敗難治、沒作交通事故?自提告過傷
三聯單上面寫什麼不是很絕對,主要看你警詢筆錄內容然後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是分別兩行為,沒有吸收關係,兩者數罪併罰民事自行去法院提告,就算要附民也是得等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才能提起看起來也不構成重傷害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8-10-07 10:58:00可問員警這個案子檢察官是哪一股先去問問書記官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要受理可以順便請求民事知道股別之後寫一個簡單補充告訴狀就可一般是報案時順便加告但是警察嫌麻煩自己寫告訴比較快地檢署櫃臺一般有服務窗口可幫忙
告訴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追訴犯罪之意思。並無須向偵察機關明確表示對何種罪名提起告訴,只須告知犯罪事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