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軸是最近發生的普悠瑪翻車案。
從事發後第二天,宜蘭地檢署江檢察官很快在新聞上說「目前跡證來看,機械故障可能性
小
1. 請問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有沒有法律條文規範「偵查不公開原則」?
1-1. 此案被告人(司機員)才能提告?為「告訴乃論」?
2. 很明顯地,隨著第三天通話記錄公開,狠狠打臉「第二天江檢查官的言論」以及「台
鐵?
從國中公民課本裡面,我們所學「未審先判」不是司法正義,應對被告人行使無罪推定原
則
請問「江檢察官」和「台鐵」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此案是否能對江檢察官提告?
3. 照理講,台鐵在第二天說司機員並未告知關閉ATP,在記者會上的說法「可能」會變成
偵查的證據之一?那麼台鐵提供媒體的假消息,是否構成違法?可能違反哪一條規章?
4. 假如3沒有涉及法律問題,那麼像是此案在新聞媒體上隨意亂帶風向,是屬於無罪?
可以無法無天凌駕於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