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因一些家庭因素,十多年前已跟父親沒聯絡
105年某天接獲父親路倒中風、就醫的消息
因他兄弟姊妹也無法照顧,出院後我們怕不理有遺棄問題
所以先自費把他轉往養護中心接受照顧
並且與養護中心訂有契約,按月繳納養護費
期間我們也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訟訴求是免除扶養義務,非針對養護費)
日前法院裁定我們需負擔父親扶養費,但裁定負擔需扶養的總金額小於養護費用的金額
想請問
我們可以依法院裁定結果向養護中心提出僅支付我們法院判定應負擔的金額嗎?
搜尋過一些案例,沒有類似的狀況
有點擔心違約會有後續民事訴訟的問題
問過社會局A社會局僅是回復我們可以幫他申請補助,然後再轉到有補助的養護中心
感謝大家。如有不妥也請版大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