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家裡正在打樓上漏水的官司,民事法官已判定和解,但樓上不肯按照和解書第一
點修復我家損害部分及第三點付鑑定費
https://i.imgur.com/oYzHUKv.jpg
前陣子已經強制執行過了,和解書第三點也甘願給了,但強制執行官說有關第一點原本要
求強制執行修復費用(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工會估的)8萬7由於和解書第一點沒有寫樓上不
肯修時要付8萬7
https://i.imgur.com/KNaiuHg.jpg
,所以要求我們家再送一次強制執行狀,內容必須寫行為,目前有兩個問題如下:
1.訴訟金額 87000是否要填寫?
2.這次是執行行為,請問強制執行狀內容第三點執行標的是否要寫?
https://i.imgur.com/cj0cS5y.jpg
麻煩各位法律前輩撥空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