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同時履行抗辯

作者: wowhanhow (我很好)   2018-12-18 00:21:02
相關原文網址於此:
https://tinyurl.com/yayvur8m
最後一段提及
專利法第7條第1項所規定,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並非係雇用人取得受雇人職
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依契約所應為之對待給付,非屬因契約互負債務,被告自不得就原告應
給付之適當報酬與移轉系爭專利之義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個人去查了專利法第7條第1項,其規定為: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
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問題來了
想問的是
既然專利法已經規定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為何在法院的判決中卻又說非屬契約互負債務 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專利法不已經明定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關係了嗎?
受雇人的發明、新型、設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8 00:33:00
掃地的開發出一套專利,可以讓公司一年賺進好幾億你告訴我,一個月22K ,是適當的報酬嗎??? ^_^掃地的阿北因為掃地,而研發出這套專利那他可以把這專利據為己有嗎???? ^_^^^雇主(老闆)沒有支付合理報酬,當事人自得告上法庭要求合理報酬
作者: wowhanhow (我很好)   2018-12-18 06:05:00
所以合理的報酬 跟同時履行抗辯應視為兩件事情來看待 是這個意思嗎@@ ?先謝謝回答 感激不盡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8-12-18 08:58:00
我覺得是解釋的不好,應該要解釋成,受僱員工在工作研究開發範圍內研發出來的產品本就屬於公司的,不需移轉專利或是所有權。既然雇主本來就是所有權人,開發人員只是個工具,保管人,自然不能主張同時旅行抗辯。你所說掃地阿伯發明了這個東西,自然屬於掃地阿伯的,他跟公司簽的約,是掃地。個人認為 開發人員在研究室工作就像是幫人蓋房子,你不可能主張蓋屋子的人先取得房屋所有權,再依契約將房屋所有權轉給出資人!!再說另一種情況,你請人做一個東西,或是寫一套程式,他在他家用他自己的材料完成,那就需要所有權的移轉。綜上所述,一定也會有模糊空間,大概只能看例子討論了。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18-12-18 17:36:00
簡單來講就是不是老闆花錢跟你”買專利“是他花錢僱佣你 利用你的頭腦生專利給他去賣他給你的報酬是勞動薪資 不是購買專利的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8 21:41:00
這種就是雇傭的時候約要先簽好...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19 00:40:00
不認同本案判決見解XD但正常公司如樓上說,簽好一份委任、雇傭合約很重要。
作者: GinGBay   2018-12-19 10:52:00
在一般的受僱契約,「每月勞力付出」與「月薪」才是有對價關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19 18:05:00
這種法律的解釋方法,結果就是研發等下班領錢;很辛苦弄世界頂尖技術專利,公司也不一定會分我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9 20:44:00
通常這種研發人員有獎金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19 23:36:00
沒錯啊,專利法所稱適當報酬,其實就是申請專利獎金不過,本案也是很特殊的委任關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