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帶小孩出來住在自己的房子,先生週末大概會來一個下午看小孩,他一直想要週末
能帶小孩回家(可以不住),但我很怕沒簽有法律效益的協議,他把小孩帶走就不帶回來
了。
那要簽有法律效益的協議就只能簽離婚協議書了嗎
離婚協議書其實已經寫好。我們也都有了共識,只是我真的還是無法下定決心。兩人之間
相處並沒有重大衝突。只是婆媳問題,以及他時常冷漠對我。現在我住在自己買的一房一
廳,他說來我這邊很痛苦,我對於回去他家也很排斥。他希望我去租房,但我想一年後買
房。所以他連週末來住都不願意。
還是我們可以怎樣訂定一份契約明訂目前未同居時期的撫養費及探視時間方式那樣。
還是有人可以推薦台北的律師,能針對我的處境做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