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在臉書社團拍賣球鞋,是用競標的方式賣出
當下收到對方匯款,也馬上出貨給對方
拍賣隔天我就飛往大陸參加兩岸為期一個禮拜的學生交流團了
出國這段期間買家覺得我寄給他的鞋子不符合我當初在競標文上標榜的(全新,並且懷疑
是假鞋)
事實上我真的一次都沒穿過可能因為是放在室外的鞋櫃導致有些髒污
那因為是去大陸的關係,臉書根本無法使用
導致買家以為我賣假鞋收到匯款之後就跑了
所以買家也馬上去警局提告「詐欺」
我回台之後發現買家有私訊我,當下我也馬上處理了,可是提款時帳戶已經全部都被凍結
那對方也表示跟我和解
過了一個禮拜就在他的戶籍地開調解委員會
當下他把鞋子還我,我把當初他匯款給我錢用現金的方式還他,並道歉雙方和解都不在追
究
那下個月要到地檢署開偵查庭
想請問這樣會構成詐欺嗎
如果是緩起訴的話我因為工作的關係也會被辭職
很無助……我根本沒有要騙人的意思
所以想請問大家這樣的情況基本上會怎麼判
謝謝
另外,傳票備註有一點:被害人或遺囑,如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所定者,得像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中分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請問這個備註是什麼意思,是提高的那個人提的備註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