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6-1條: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
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1.動物保護法部分 條文修正簡介(陳宜鴻):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8671
2.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之研究
https://animal.coa.gov.tw/download/file/17_1228_2.pdf
3.預告修正「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3758
問題討論:
所以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的展演動物類型有哪些啊?
參考資料越看越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