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籍清理的優先順序問題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2-13 15:42:24
有關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法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
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十一點第十款
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
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
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
現在的問題點在於不確定登記如何認定
是不是如下
甲為價高者
乙為投標地上權人
丙為未投標地上權人
沒優先人下標,甲價高者得標
優先人乙下標,價高者甲非優先人,因為下標優先人乙得登記,乙在決標後十日內登記優先
購買
來來來狀況來了狀況來了
狀況一
優先人乙投標,價高者甲得標,決標後優先人乙丙雙方均欲優先購買,因為乙已先於投標時
寄出書面資料視為登記,按12條2項為登記之順序而完成優先購買。
狀況二
優先人乙投標,價高者甲得標,決標後優先人乙丙雙方均有意優先購買,按13條2項於決標
後十日內書面承買,丙在決標後第二天書面意願承買,乙在第五天才書面意願承買,所以丙
於決標後登記在先,丙完成優先購買。
狀況三
優先人乙投標,價高者甲得標,決標後優先人乙丙雙方均有意優先購買,按13條2項於決標
後十日內書面承買,丙共有比例大,乙共有比例小,丙依比例完成優先購買。
狀況會是一、二還三
有無其他特別規定
找不到其他法條或函釋來判斷
向各位前輩請教實務上做法
應該不會是土地共有舊制優先權人抽簽決定吧…
作者: djp   2019-02-13 20:39:00
決標後,主管機關會去通知優知購買權人,也就是本案之乙丙等到十天後,主管機關才會開始統計有哪些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然後才會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也才能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另外,依地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所以乙、丙如果都主張優先購買權,就要看誰先登記地上權(不過同一塊土地上,不能有二個普通地上權的)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2-14 11:37:00
感謝解答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14 17:43:00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具有排他性,因為無法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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