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職於知名外商公司
近期在毫無預警下 被人資約談
並且以勞動法11-2條
虧損和業務緊縮為由 資遣我
據我手上一些資料:
歷年訂定的業績達成率 成長率
等概略資料 都不覺得公司虧損
當然財報或是獲利 不是台灣這邊看得見的
另外
公司現在在外面還在應徵人才
一個月前還大肆在國外業務會議
請亞洲區的業務飛去一個地方共襄盛舉
我想就公司違法使用勞動法這件事情
去申訴勞工局 脅迫也逼迫公司讓步
也算是談談籌碼...
只是我對於流程有一些疑慮
想請問一下專業且有經驗的大家
1.收集事證
2.去勞工局申訴 並且寄發存證信函
這裡有一個問題 由於是外商公司
所以登記董事長的是一位中國大陸人
那我存證信函是寄給
台灣人資以及台灣資方代表嗎?
3.準備開調解會議 找法律協助
由於在等待開調解時會有一段時間
我是不是還是不能去公司上班呢?
雖然我不會去簽署任何人資丟過來的文件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