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詢問一個租屋的問題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5 23:16:21
※ 引述《Vincent6964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詢問一個租屋的問題
: 時間: Mon Feb 25 19:58:32 2019
:
: 各位好
:
: 小弟在2/23租了一間兩房兩廳的公寓
: 付了一萬塊的斡旋金
: 以及兩個月押金跟一個月房租六萬九
:
: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為一些家裡的事不租了,但租約當時已經簽訂,錢也立刻給人家了
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
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其立法目的,在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確保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
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但綜觀定型化契約簽訂當時之客觀情狀
,足見消費者確已知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則消費者如為節省時間、
爭取交易機會或其他因素,而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自非法所不許。
:
: 但是這個租約是從3/1才開始,租約應該也有審閱期3天,而我也從未入住過
:
: 現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須賠違約金一個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還我
:
: 請問在審閱期提出異議,能不能全數要回這筆錢,如果無法全數要回,我是不是該向消保
: 官申這個問題?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倘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
,亦僅生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
內容,非謂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不成立或無效。此因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能
列為契約內容之事項,應視兩造間契約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消費者保護法 11-1 第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作者: Vincent6964 (肆陸玖陸孫文)   2019-02-27 22:45: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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