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07 10:25:39※ 引述《andt5214 (爽連流氓黃子軒)》之銘言: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19號民事裁定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
為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
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
之。」分別為民法第78條、民法第1086條第1 項、民法第10
89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而票據行為,性質上為單獨行為,
未得父母之允許而為之票據行為,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