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16 10:52:00a大,不要太樂觀看待今天很簡單一點,賣東西就是要收錢才能給東西,對吧?這是店員或者是業務自己應該要可以體認的原PO賣東西給小明,卻沒有立刻跟小明收款那是原PO責任,還是公司責任?以本案來講,簽收的是小呂,小呂因為可以得到免費發票進項那要告也是告小呂這家公司你要代收,是因為你有利益,那你變成要負連帶法官怎會去判一個紙上完全沒有任何簽名的人要負責?要是不用負連帶,那...那些賣課本幫助詐騙集團的大可以也主張說..我只是提供帳戶讓人家資金周轉啊~阿扁有錯嗎?小明是不是小呂公司的? 干我屁事~~~不是你公司你還收?還侵吞別人的發票報帳,這可是刑事侵占罪歐。..要是每個月有那麼多發票,都隨便拿去報進項?那不就又涉及到 逃漏稅 ???你拿別人的發票報進項耶~~~~你要嘛小呂承認進貨是進到自己公司不然一檢舉就是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