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疑似冒用他公司名義在外交際應酬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5 14:20:07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014 號 刑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係得被誘人之同
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如果有配偶之人,其脫離
家庭,係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96 號 刑事精選裁判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意圖姦淫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必須具
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實施引誘,並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之下,方與法意相符,如僅雙方自願行姦,相偕外出幽會,事後仍各自回
家,或有配偶之人,其脫離家庭係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外出與人同
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均難遽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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