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早已與前租客A裁定解約,但房子卻被A的朋友們佔用,當成不特定人士的休息處所,所以
居住者流動性很高,十分複雜
原本打算等強制執行來收回房屋,但法院說強制執行的效力是對A,而非第三人!所以無
法執行!
若強制執行時,在房子裡遇到B,變成我要再去告B,告上法院,至少需要四個月,才能對
B強制執行,到時他們再推派個C出面,讓我去告,此以類推....(因為他們是一大群混混
,沒在怕的)
問題:
1、我可以每天打110,請管區陪同前往拜溝通嗎??(因為房子裡面感覺好像是被當成犯
罪場所了)
2、垃圾已經堆滿了五十幾包了,去跟環保局檢舉的話,聽說是罰屋主!?!?(這什麼跟
什麼丫,太扯了吧)
3、善良百姓真的無可奈何了嗎???別叫我找黑道,我們不認識黑道啦
可以請大家幫幫我嗎??拜託拜託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