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樓下修繕,說我家漏水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2 07:51:53
※ 引述《mondayhsu (monday)》之銘言:
高等法院 98 年度 上易 字第 1804 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96年6月23日、同年7月18日撥打電話
至乙○○行動電話及工作場所電話,向其恫稱「要你法院跑
不完」、「要告你殺人罪」、「告到你去做無期徒刑」等語
,而以上開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恐
嚇之意,辯稱:伊是正當合法通知他人等語,查被告上開所
稱將對告訴人乙○○提告之意,係屬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行
使,而被告將提告之內容是否成立,仍有待檢察官之調查及
法院之審理,非被告所能左右,尚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自不該當於該罪
作者: mondayhsu (monday)   2019-04-12 07:57:00
意思是可以告他恐嚇,但成不成罪,要經法官認定嗎?謝謝您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2 08:06:00
不是,這個是對方恫嚇要告他殺人等等,法院認為提告是訴訟權行使,而且提告內容(殺人罪)是不是成立還要經過檢察官調查和法院審理,所以不構成恐嚇罪揚言刑事提告都不構成恐嚇,況且是民事
作者: mondayhsu (monday)   2019-04-12 08:11:00
了解了,謝謝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2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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