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文] 10日更新行政契約求償訴狀建議6千14日截止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6 09:47:03
噓 jim23027: 脅迫也需要探討有沒有脅迫故意...自以為找一堆判決就可 04/13 09:31
→ jim23027: 以自嗨,假會的當事人比不會的當事人還可怕... 04/13 09:32
→ maniaque: 樓上.....本版最近好像不只當事人愛找判決.....:D 04/15 20:50
推 showeig: 不找判決難不成是靠自己幻想XD 04/15 21:28
→ maniaque: 只會找判決就可以說服法官歐? 04/16 00:26
是沒辦法啦,但是比起連判決、學說見解都不找,
整天在那邊靠自己幻想,咿咿喔喔,被削了一頓再來講說這個社會病了,
病得好嚴重,法律人一點道德良知都沒有...。
→ maniaque: 更不用講,完全扭曲別人推文內容的,真不愧是法律人會幹的 04/16 00:27
我想J大已經說得很清楚,找對判決固然好,
但找錯判決自以為個案事實可以套用,
聽不進去專業人的建議,
比完全不懂來請教的人更糟。
你在那邊哭說law版討論不用找判決支撐自己論點,
是誰最會扭曲推文內容呀?
推 jim23027: 其實我的本意是每個案件個案情形不同,不是每個判決、判 04/16 01:22
→ jim23027: 例都適合套到自己的案件事實中,加上這位徵文的朋友引述 04/16 01:22
→ jim23027: 完判例後,直接推論本件比較偏向脅迫,我覺得太跳了XD, 04/16 01:22
→ jim23027: 不過我可能言語上過於激烈,先說聲抱歉囉 04/16 01:22
我沒有覺得你言語哪裡激烈,你只是說出大家心聲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8-04-13 09:31:00
脅迫也需要探討有沒有脅迫故意...自以為找一堆判決就可以自嗨,假會的當事人比不會的當事人還可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15 20:50:00
樓上.....本版最近好像不只當事人愛找判決.....:D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04-15 21:28:00
不找判決難不成是靠自己幻想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16 00:26:00
只會找判決就可以說服法官歐?更不用講,完全扭曲別人推文內容的,真不愧是法律人會幹的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8-04-16 01:22:00
其實我的本意是每個案件個案情形不同,不是每個判決、判例都適合套到自己的案件事實中,加上這位徵文的朋友引述完判例後,直接推論本件比較偏向脅迫,我覺得太跳了XD,不過我可能言語上過於激烈,先說聲抱歉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16 09:55:00
說真的,請樓主自己回頭看看自己的文,好嗎???自己打自己臉,我也懶得說,也懶得戳破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6 10:01:00
事實上很多事情你是可以不用說的XD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6 11:26:00
我是把判決拿出來問大家沒有聽不進大家的見解喔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6 11:28:00
你連版規都可以無視,還要說甚麼現行法律規範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6 11:32:00
公務員沒有故意示以不實之事本來不像是詐欺,而是像脅迫生活法律板是一般人生活上容易碰到的糾紛板規有寫可以討論法律實務喔發表個人意見很歡迎各位回應不同見解 這就是討論的目的但是現在其實重點是請求權基是應該用行程法契約指導144條還是用行程法行政指導165條以下。因為公費留學行政契契行程法要優先適用每一個人的推文都有仔細的看 刪推文也有解釋原因你用此標題發表無意義的意見 我也想看別人的意見好嗎非常重視各位的意見 您實為誤解喔刪文非常的謹慎 若這是板規 那以後就不會刪 您何必生氣呢每篇文章都是確定有分享價值才會貼出喔之前已向您解釋過 因為覺得行政契約不像是一般人生活上會會發生之糾紛 且涉及法條適用與實例的討論您在本版發言這麼多 大家也不會怪您自私或當個板是因為發言有分享價值不是嗎就是希望您若用此標題請討論此標題相關這樣比較方便找文會去問法律生活板此類議題是否適合該板 也請您問問本版板主生活實例是否不准在此板提問 我想這相當令人疑惑再次說明非常重視及感謝各位的意見今日會將匯款匯出 並更新匯款資訊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4-16 20:23:00
他是可以在法律版徵才啦,只是方式頗羞辱人,理由可以去律師版找備份和裡面的推文看看,是不知道有多少前後輩願意協助,但想想這金額和訴訟前的在版上運作的方式想想就覺得不如不要報酬.另外,到現在還在想,這位大哥大姐是何德何能可以突破PTTLAW版的規定可以偷(?)刪除人家的推文?板規是說禁修推文但是未經他人同意直接刪除不是一件更嚴重的事情嘛?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6 21:21:00
就......剛愎自用?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4-16 21:54:00
那位仁兄若聽得進別人的意見 就不會po那麼多篇文章了律師板的文章我都懶得噓了 一看就知道是心有定見且堅持己見的人 這種當事人真的少碰為妙 更何況開出的條件和價碼完全是在羞辱別人的專案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4-16 21:57:00
不要那麼認真啦XD,處理案件就真的很多這種當事人啊,就算有道長願意接這個案件,應該也會蠻辛苦的說(上帝保佑)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4-16 22:03:00
*專業嗯 我也這樣認為 接案的道長應該會處理得很辛苦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16 22:14:00
這位道長真的是勇者啦,不然就真的超級強大
作者: itwitb (加油!!)   2019-04-16 22:23:00
「不是喜歡的意見 要有效的意見」 這句讓人莫名的怒火中燒代碼 #1Si70sOl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6 22:25:00
去Lawyer板看完回來,反而覺得真心佩服了......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6 22:28:00
只要各位開心就好 祝您們事事如意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4-16 22:46:00
我很好奇 意見是否有效 樓上有能力判斷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4-16 22:50:00
任意刪除及修改他人推文的人真的很令人不齒。我之前也在law被人刪除跟修改推文。對方還說之所以刪除我的推文是我害他的。而且之前還有位jaj12377版友用p幣徵求法律專業見解的。真希望這種風氣能夠改善。嗯。也許jaj12377是你同居的男朋友吧。所以你比較不能容許他人指責他的不是。畢竟你們兩位的ip在同一天一樣呢。而且我說是分身你否認。順便記得補上你去Pttlaw板申訴亂版跟私信辱罵他人之後被站方【申訴駁回】的案例哦。https://reurl.cc/Vm6ZA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7 12:18:00
嗯,所以你們又歪樓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7 12:25:00
遇到變態騷擾,我也是很無奈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7 19:39:00
您管這麼寬怎麼不去選板主把這個板主幹掉阿板歸都你說了算 鄉間惡霸行俠仗義是吧除了刪少數推文就是沒有違反板規 不然你水桶阿您已經違反版規第四條怎麼不自刪文 周處除三害聽過嗎每篇都不同的內容和問題點 你覺得沒價值就不准貼就對了?四、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或無益於無益於解決問題或討論之發文,一律刪文 (或警告水桶)你就是在挑釁我如果你不是在討論解決該問題 麻煩你不要用這個標題你叫我滾到別版 不是挑釁? 我是要打訴訟不是沒在忍你喔原來你知道自己不是版主 我還以為你不知道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4-17 20:17:00
敢接這個案子的道長 真是勇者啊 唉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7 20:17:00
提醒你一下彼此尊重自由 這裡是公共場域您是法律人不要連這個都不懂到底是誰先不尊重誰 你有專業比較大?我之後不會修推文 你如果不自刪就是自打臉 隨便您怎麼您都在說自己啊公然挑釁 與解決問題與挑論無意義之發文 我說第二遍要不你叫版主來管我 不然請不要妨礙他人自由你叫我滾到別版不叫挑釁? 講第二遍版規就沒有禁止你看不懂嗎一、本板不禁止課業(含報告)問題、生活實例的討論。後半段是希望希望 並非強制禁止規定 看不懂中文?懶得理你了我看只有你衝著我來吧不要以為自己會回答問題太囂張好嗎 違反版規麻煩你刪文感謝不盡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7 21:15:00
看著看著,也好想用同一個標題發文了...... 不過這樣太刻意就是了,無益版風。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7 21:43:00
麻煩不要自己偷刪文好嗎 自己講過的話也會害羞嗎不然就全部刪掉不是比較乾脆 為何不遵守版規呢請問這是有益於解決問題和討論的文章嗎我刪您公然挑釁謾罵推文就是怕您害羞 免得不厚道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8 12:11:00
挑釁和謾罵的範圍,其實是沒有那麼寬廣啦......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8 13:56:00
您就是違反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無益於解決問題與討論的文章一律刪文(或給予水桶或警告) 你自己喔咿喔咿 麻煩換標題不然你就自己刪掉啦 一堆毛一堆理由都在講你自己再說明一次本人並無違版規 是你違反版規更正您是違反版規第二條第四項麻煩看一下第二條第四項後段 我講三遍了喔您把自己公然謾罵挑釁的文刪掉就以為找不證據?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4-18 20:05:00
到底為什麼這麼在意標題啊?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19 00:12:00
自己違反版規第二條第四項不刪文還鬧別人?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4-20 00:47:00
某人腦袋中想像的法律 和一般正常社會使用的法律 似乎不大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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