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S79 (一米六五)》之銘言:
: 大家好,
: 公司為了讓條款完善所以請了律師擬訂新的勞動契約,裡面我認為最難同意的條款如下:
: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甲方得據以終止本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並應
: 給付年薪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 我們公司的最大掌權人表示,這份契約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因為之前發生過其他員工犯錯
: 不認帳的情形,所以希望起嚇阻作用所以訂了這項條約。但身為領微薄工資的員工,要是
: 真的簽約後發生了什麼非故意為之或被故意扣上的錯誤,自己只能摸摸鼻子賠上年薪三倍
: 的違約金?這樣合理且合法嗎?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 除了這項條款的問題外,公司只有發放一份勞動契約,盯著員工簽完就回收,這樣是否違
: 法呢?
: 最後,如果勞方代表選舉由資方指派,會觸犯到那些條款呢?
: 契約連結:
: https://www.dropbox.com/s/7txktglsvark89o/Labor%20Contract.pdf?dl=0
: ***版主不好意思如果我發錯版請告知我刪文或直接刪文,謝謝,辛苦了!***
針對你的疑問對你做回答
關於違約金要設多少都可以,
我今天老闆開心設300萬都可以,
當然也不是設多少,到時候就算真的有違約情況就罰多少
還是要以公平契約原則
簡單說,我弄壞一個公司物品價值只有3萬元
或者公司虧損只有3萬元,
結果要求賠償300萬就是不合理且不公平
走到民庭或者調解法官就會把這300萬打到骨折
所以老闆說防小人概念正確
再來我到你們勞動契約內有關調動這條
雖然有這條但這條的原則還是得合法於調動五原則內
當雇主有符合調動五原則的法令情況下去做調動
而員工不願意的情況下才會有衍伸出這條
現行的企業通常不會將勞動契約給員工
因為
1.這幾年勞保黃牛的介入
2.許多違約金的懲罰寫爽的而已,根本不在公平契約內
3.員工對於法令的不熟導致回家假如一直看勞動契約會越想越不對勁
您說的勞方代表指的應該是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吧
勞方代表以現行企業的作業都是
推派出幾位人選出來做選舉
當然也是有地下作業的
但是經過人選選舉出來後的都是合法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