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二房東與房客的不定期契約隨原約消滅嗎?

作者: Deltaguita (貝里斯)   2019-04-29 23:08:09
各位版大好:
小弟女友向親友承租一層公寓,當初簽約上只有她的名字
也只有她跟房東有聯繫過,當時有把一間房子分租給一位朋友A
這分租出去的房間後來有在易手給現在的分租人B
女友當時B沒有簽任何合約,所以應該是視為不定期契約
現狀:
房東:親友
|定期契約
二房東:女友
|不定期契約
房客:B
接下來我們不想跟繼續分租給B,想請他搬離
想請問
如果房東不再跟我女友續簽,而是改跟我簽約的話
女友與B的不定期契約會變成什麼狀態?
新房客或房東在法律上可以請B離開嗎? 能強致執行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29 23:45:00
不定期契約還在,可以請B離開,但你女友沒有辦法提供租賃物使用,要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30 01:26:00
要看租約是什麼時候訂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是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的特別規定。如果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後,轉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的話,是不可以轉租的。這樣子的話,次承租人就無法因為占有連鎖而主張有權占有了。對所有權人而言,起碼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所有物,而讓次承租人遷離該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是在107年6月27日開始施行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30 08:13:00
沒有書面同意的話,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1項三款,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其實效果就跟原房東改跟原po續簽,而不是女友一樣,但不管怎麼樣,賠償是免不了另外,針對違法轉租,可不可以主張占有連鎖,也是正反兩說,肯定說認為出租人在沒有終止租約前,不能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否定說認為可以直接請求
作者: Deltaguita (貝里斯)   2019-04-30 09:55:00
當時出租人有同意房間可以分租給其它人使用,也知道有次承租人存在只是不知道次承租人是誰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30 10:11:00
要「書面」同意,可以看一下T大提供的條文這條是為了要防堵類似張姓房東事件所制定的條款,如果要轉租,可能要稍微注意一下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4-30 10:19:00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執行。但是從申請到執行請至少請預計半年以上時間。所以實務上不建議這樣處理。
作者: Deltaguita (貝里斯)   2019-04-30 10:50:00
感謝各位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30 13:56:00
基本上還是要看轉租人是否有轉租的權限(依契約或法律),如果沒有的話,次承租人就不能主張占有連鎖。出租人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或第962條前段主張物上請求權。因為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次承租人只能對轉租人主張有權占有,而不能對出租人主張有權占有。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30 14:41:00
是的,我知道你說的,但肯定說就是認為違法轉租,依民法443條2項,原出租人和轉租人的租賃契約並非無效,而是可以終止租約。在原出租人還沒終止租約以前,鎖鏈還是沒斷,次承租人還是可以主張占有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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