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去開庭
結果是因為當初被告欠的借據上
甲方是我經營的商號(合夥商號)
因為當初是從公司的帳號拿錢出來借他的
所以法官說不能依我個人的名義提出,雖然我是負責人
另外也有問被告同不同意更改告訴人
被告不同意,所以法官要求我撤回告訴
要重新以商號名號提出,但是我的商號早就註銷了
所以想要請問這筆錢我是不是拿不回來了,謝謝
※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銘言:
: 請問
: 對方欠錢一直沒還
: 去年九月提出民事訴訟
: 有提出借據、對話錄音
: 對方也在庭上承認有欠錢,沒還錢是因為目前有困難
: 而法官在第二次開庭不到五分鐘就結束
: 說辯論終結,約一個月後宣判
: 但昨天我拿到又要再開一次辯論庭的通知
: 所以想要請問一下,我下次出庭有要注意什麼嗎
: 這種說終結後又要再開辯論庭有次數限制嗎
: 我實在是想不到還有什麼好辯論的??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