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辯論終結後又開辯論庭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19-05-01 18:22:57
今天有去開庭
結果是因為當初被告欠的借據上
甲方是我經營的商號(合夥商號)
因為當初是從公司的帳號拿錢出來借他的
所以法官說不能依我個人的名義提出,雖然我是負責人
另外也有問被告同不同意更改告訴人
被告不同意,所以法官要求我撤回告訴
要重新以商號名號提出,但是我的商號早就註銷了
所以想要請問這筆錢我是不是拿不回來了,謝謝
※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銘言:
: 請問
: 對方欠錢一直沒還
: 去年九月提出民事訴訟
: 有提出借據、對話錄音
: 對方也在庭上承認有欠錢,沒還錢是因為目前有困難
: 而法官在第二次開庭不到五分鐘就結束
: 說辯論終結,約一個月後宣判
: 但昨天我拿到又要再開一次辯論庭的通知
: 所以想要請問一下,我下次出庭有要注意什麼嗎
: 這種說終結後又要再開辯論庭有次數限制嗎
: 我實在是想不到還有什麼好辯論的??謝謝大家的回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1 18:43:00
所以你也蠻有趣的…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9-05-01 19:29:00
獨資合夥很多人分不清楚的,正常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02 08:45:00
商號有獨資商號跟合夥商號兩種,這兩種都不具法人格,在民事訴訟法上也差很多,獨資商號不是非法人團體,但合夥商號如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的話,是非法人團體。民事案件涉訟時,在訴狀上當事人欄位的寫法:一、獨資商號:王大雄即大雄電器行。二、合夥商號(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原告:大雄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王大雄三、合夥商號(不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合夥財產依民法第668條為公同共有,應列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上面的東西參考看看,問一下高手。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02 10:09:00
「合夥解散後非經完成清算,其合夥關係不能消滅。又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了結現在事務、索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配餘存財產各項...合夥關係須至清算完結,始為消滅。」當然,清算未完結,合夥關係還持續存在T大過謙了,T大是高高手啊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5-02 15:23:00
變更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有一些例外情形,不一定非要對造同意,你可以研究看看
作者: yesohya   2019-05-02 19:16:00
也可能是清算完畢了 清算人沒盡責 要找他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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