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guo (guo)》之銘言:
: 關於大法官解釋,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
: 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閱辭典可知,「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
: 意,真正在表達含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
: ,說明清楚憲法在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
: ;解釋基本上即存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大法官解釋
: 就是大法官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在憲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
: 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性質相同,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較,也才
: 會有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之記載。憲法僅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沒有也不會有類似「(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牴觸者無效。」之記載,就是因為解
: 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不一樣,「不具
: 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質不同,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互比
: 較的。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大法官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實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憲法並未賦與大法官此特殊的權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須受到「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約束。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整個司法機關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聽他們一起在胡謅。
謝謝大家來發表意見,我將大家的意見整理回應如下供參
一、有關taoist9999提到「只有司法院是有權解釋的機關。又依司法院第185號解釋意旨
,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
1.憲法是國民政府委託制憲國大制定,制憲國大分配司法院解釋權,其實就是國民政府分
配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工作;還要看一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
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憲法第24條不能看漏掉;總統、五
院、地方機關全部公務員,都受到憲法第24條約束,大法官也不例外;大法官的職責就是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不是高興怎麼解釋就可以怎麼解釋,解釋出錯、失職,
就要依憲法第24條負責,任何公務員都是如此。
2.185號解釋稱「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這是具約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大法官自說自話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的大法官命令,不是解釋,憲法並未
賦與大法官此一權力,這句話不具有任何效力及正面意義(政府官員玩法的情形相當嚴重
,就是因為大法官帶頭亂搞;你如果相信大法官,那是因為你還沒認清楚大法官的真面目
);有關本件我在5月20日發表的文一開始已先說明,解釋就是闡明含意,是不具約束力的
意思表示,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則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質不同,需要先分辨
清楚二者的差異。只要不是正確的解釋、錯誤的解釋與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的大法官命
令,都是違背憲法,都要依法律規定負責。
二、有關amistad提到「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又不宣告法律無效嗎?直接改一改就
好?或是要求立法機構依其解釋意旨立法?」:
1.依憲法記載,法律違背下列3條件中任一條件,就是無效:(1)與憲法明文記載牴觸(2)
與憲法前言「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也就是與「要讓
國家一天比一天茁壯,保障到每一個人合理的自由權利,維護社會安定祥和,使每一個人
的日子過得一天比一天好」意旨牴觸(3)憲法第二章保障民權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不
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違反『必要限
制』條件。
2.依上述1.精神,「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是自發生牴觸開始時就無效,沒有「延期
無效」的事,大法官「定期改善」也就是「延期無效」的說法,是大法官自說自話假解釋
之名行命令之實的大法官命令,不是憲法規範的大法官解釋,屬命令與憲法牴觸無效情形
。
3.法律違背上述3條件中任一條件,理論上就是無效;實際上我尚未看到違憲卻未無效的
情形;如果法律規定是消極未實施的情形,因為尚未實現,或許可能違憲卻未無效吧。
4.大法官只負責解釋,要說明清楚「有還是沒有」違憲無效,他當然不能將違憲法令直接
改一改,那不是他的職權,他還沒有權力這樣做。解釋公布後,大家都認同其解釋,就照
著辦理;不認同其解釋的,就提出疑點,請大法官再講清楚,闡明清楚是大法官的責任與
義務。
5.憲法並未賦與大法官解釋以外的其他權力,他也沒有指揮其他機關的權力,他當然不能
要求立法機關依其解釋意旨立法,只能說明是怎麼樣違憲,立法機關其實也只是依照符合
憲法精神修正法律,實際上並不是依照解釋修正。
三、有關CCWck、amistad提到釋字760「一班生考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仍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
之意旨不符。」:
1.該案處理的方向上,監察院、考試院、大法官整個都搞錯了。
2.基本上,該案應是品管的問題,而不是平等權的問題;該案解釋認為行政機關執行上違
反平等權,基本就是錯的。
3.打個比方,警大、警專是警官、警察的生產工廠,假設生產的內部品管控制線,警大有
20條,警專有12條,警大的品管控制線有12條與警專的12條是一樣的,出廠測試僅測試警
專品管控制線其中的10條,這10條就是招生考試;一般生去考,這10條考得或許會優於警
大生,加上4個月錄取訓練,依訓練計畫,完成後可達到警專生12條品管控制線的水準,
卻無法達到警大生20條品管控制線的水準,因為欠缺的警大生8條品管控制線,根本原就
未列在訓練計畫內,這是舉辦考試時就已經規畫內定好的,也就是說,來考的一般生,一
開始規劃就是要當警察而不是要當警官。
四、有關maniaque提到「無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過合法程序制定更不用講
, 立法/修法 也要時間,緩衝時間呢? 過渡期間呢? 」:
有關法律失去效力的緩衝過渡時間因應問題,這是主管機關要去配合考慮因應的事,誰是
主管機關,誰就要去處理解決,必要時會同其他機關一起處理解決;為什麼這樣?應該說
是立法機關為什麼要製造違憲法律?這是立法機關失職,立法機關有責任義務解決。
五、有關CCWck提到「理論上只能審抽象法規,不能審具體個案」、釋字242「國家遭遇重
大變故,重婚司法救濟事宜」:
1.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只要是有關「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疑義的問題,都是屬於大法官解釋的範圍,「理論上只能審抽象法
規,不能審具體個案」說法,並不正確。
2.有關釋字242的問題:
釋字242應該這樣看:要先思考憲法怎麼規定,再去思考法律怎麼規定。
(1)法律規定的一男一女夫妻制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條件(請參考第二點),絕大多數人
是一男一女夫妻制,仍有少部分人實際存在非一男一女夫妻關係,將這少部分人歸類為不
合法,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條件?基本上,婚姻只是當事人的事,與外人無關,歸類為
不合法,強制要求只可以一男一女夫妻制,並不符合『必要限制』條件。一男一女夫妻制
法律規定應為原則,非一男一女夫妻制應為例外,仍屬合憲,限制僅准許一男一女夫妻制
其實是違憲的,法律須配合憲法精神修訂。
(2)其實前段婚姻合法,後段婚姻也是合法,既都合法,前合法婚姻利害關係當事人不能
撤銷後合法婚姻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婚姻,後合法婚姻利害關係當事人也不能撤銷前合法婚
姻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婚姻。大法官稱該案兩段婚姻,因戰亂導致,此說法係因為受到一男
一女夫妻制法律規定想法約束;不瞭解憲法含意,難免解釋不完全正確。
(3)各位不要以為司法訴訟救濟是好事,其實這是政府官員一起玩法弄權。怎麼說?a.憲
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b.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c.
第二點提到憲法第二章保障民權規定,懂得a+ b+ c這3點,就知道每個人合理的自由權利
,都受到憲法保障,當受到違憲法令侵害,違憲法令本就無效,哪裡還需要當事人去申請
司法訴訟救濟?政府本身就應該主動去廢棄違憲法令,恢復被害人民合理的自由權利;政
府本身偷懶,還設了一些關卡要被害人民承擔,繼續玩弄人民。這個問題要解決,不能依
賴推諉塞責的政府,得要人民自己覺醒發聲出來。
六、有關aaaaaz22提到「法官有時也會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難道判決也是沒
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在憲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其實都算是命令,只是憲
法、法律被另行定義名稱、以示區別罷了。所有政府機關、政府官員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都屬於憲法所稱命令的範疇。判決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當然是憲法所稱命令的一種
。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審判」,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其實就是不依據法
律審判,就是法官在玩法。
七、有關amistad、aaaaaz22提到1.釋字720有關羈押法第六條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
訴訟之救濟事宜2.釋字748有關同性婚姻登記之救濟事宜3.釋字741有關蔡吳2人協同意見
書有關法律定期無效之救濟事宜(提到的網頁我是沒看到):
大法官解釋內提到「定期失效」之說,請參考第二、六點。
八、有關amistad提到釋字741有關法令失效者再審或其他救濟非常上訴事宜、釋字477有
關國家賠償救濟事宜、及如果大法官逕為立法,權力如何制衡?:
1.釋字741與釋字477講得是不同的兩件事,談不上釋字741對釋字477 的解釋認不認同。
2.依憲法第78、79條大法官職權僅有解釋權,沒有立法權;大法官如逕為立法,自是違憲
無效。
九、有關aaaaaz22提到〔大法官已經明確指示立法應作為,否則後果是由司法解釋逕行取
代現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結婚)〕〔作為一個「理性負責」的立法者當然要尊重
大法官的意旨,而且必須儘快完成立法,否則一來無視機關制衡(都不鳥大法官!?),
二來無異於放棄權力分立下自己的憲法權能(立法功能),把立法權杖直接交給司法〕:
1.「大法官已經明確指示立法應作為」是大法官自說自話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的大法官
命令,不是憲法規範的大法官解釋,屬命令與憲法牴觸無效情形。
2.「否則後果是由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結婚)」正確說法是
依照憲法保障民權規定辦理(請參考第二、六點),不是依照解釋辦理(解釋是大法官不具
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3.大法官解釋就只是解釋,與立法機關立法職權完全無關,不會發生立法機關把立法權杖
直接交給司法這種違憲無效的事。
十、有關mas1995提到〔同性伴侶法等同「婚姻自由權」的保障嗎〕
請參考第六點。
十一、有關amistad提到「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釋文這說
的。」「另外,民法有隨時演進的特性,民法第一條就有法律保留的特性,傾向民法未規
定,而非違憲。解法就是提出解釋,拘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直到完成立法。」:
1.我沒看到過「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釋文這說的。」,
解釋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如果真有這樣說法,也是違憲無效的。
2.民法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解釋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
混為一談;也就是,如果立法不週全,那也是立法的事,要靠立法自己去解決,不能靠解
釋去解決〔當然還另有辦法解決,有興趣的話,可參考我於5月29日在法律板發表的「兩
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https://www.ptt.cc/bbs/LAW/M.1559089594.A.568.html)一
文,竭誠歡迎大家去看看〕。